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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宣!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官方发布 阅读(7135) 2021-04-29

  近日,多地税务机关发布公告,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但是未提企业养老保险移交事宜。


  一多地税务机关发布公告,未提企业养老保险转移事宜


  山西、湖北等多地税务机关网站已经发布公告,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但是未提企业养老保险移交事宜,具体如下:


  山西

山西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关于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21年1月1日起,山西省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机关缴纳。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银行、社区、村组、学校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跨年度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2021年4月1日起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1年12月24日


  湖北


湖北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2021年第13号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21年1月1日起,湖北省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包括职业年金)。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随单位缴费部分一并向税务机关缴纳。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银行、社区、村组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2021年12月28日至31日,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管系统停机切换,新的社会保险费信息共享平台上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各项业务暂停办理,2021年1月1日恢复正常。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2月24日



  划重点:


  1、公告只规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每月15日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维持原有代收渠道不变。


  3、公告未说明企业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移交税务机关征收具体情况。


  4、具体征收方式,预计未来会有更多省市税务部门出台相关文件予以说明。


  二利好部分企业!新征管政策留下了缓冲期


  早前,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在北京联合召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动员部署视频会议,确保划转工作平稳落地进行统筹布置安排。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今年12月10日前要完成社会保险费和第一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先行划转的非税收入。


  如今暂缓将养老保险移交税务机关,为广大企业留下了一段适应新征管政策要求的缓冲期。


  三社保复杂,时间紧迫先抓重点


  社保包含: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虽然类目不多,但其实很复杂。


  城镇职工缴纳标准是通过基数和适用费率计算得来的,基数和费率在每一个省、市甚至县也不尽相同,有的按照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作为基数,有的按照上一个月工资作为基数,有的费率低,有的费率高。


  而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缴纳标准也不同,也存在着地区差异。另外城乡居民流动性较大,征收方式多采取上门征收或线下窗口办理。


  每一个人的情况不同、地域不同,征收标准也不尽相同,且收费方式呈现多元化,复杂程度可以想象。社保征收工作,对于税务局来说,也需要一个过渡期。


  四国务院明确!不增加企业负担


  国家此前专门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要按照国务院明确的“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已定部署,在机构改革中确保社保费现有征收政策稳定。


  根据这一指示精神,人社部等四部委下发紧急文件,提出三点要求:


  1、进行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改革的地方,要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建立部门间常态化信息共享和对账机制。遵循弄清接好历史欠费账目,不自行组织开展清欠工作的原则,稳妥处理好历史欠费问题,确保平稳有序实施征管职责划转。


  2、已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各级税务机关,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要一律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不得自行组织开展以前年度的欠费清查,确保征管有序,工作平稳。


  3、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


  相信,下一阶段,国家会对社保法进行进一步适当的修改,合理降低相关费率,为企业进一步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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